第一条 为了做好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实践经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影响力的管理者、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可提出入会申请。
(二)个人应本会邀请,可提交入会申请。
(三)单位或个人填写会员登记表,并将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提交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对入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申请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交纳会费,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会员应按《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条 根据《章程》第十四条规定,会员退会自由。如决定退会,需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常设办事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和会员证后注销其会籍。会员退会后,再次申请入会,应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作为理事,行使本单位在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离开理事单位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理事,由理事单位向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常设办事机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理事单位如无特殊理由不按时交纳理事单位会费或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注销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九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地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应指派专人与常设办事机构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会籍工作由常设办事机构专门部门管理。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设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