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协会脱钩后的资产管理,保障和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和《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含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等)、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摊费用、其他流动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条 本协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本协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协会发生违反《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协会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协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协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