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移出正面清单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3次


(一)案情简介

2024316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对某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院内涉气企业进行检查。在检查其他企业过程中,发现青岛某电器有限公司车间墙外的活性炭吸附设施未开启。因该公司属于正面清单企业,执法人员立即向单位报告,经批准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事后按程序补办了检查审批单。经查,该公司吸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吸塑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625万元。同时,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平度分局严格落实正面清单企业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该公司移出正面清单,并列为双随机、一公开特殊监管对象。

(三)启示意义

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是生态环境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纳入正面清单不等同于不予监管、降低要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非现场执法等方式对正面清单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发挥好正面清单引导鼓励作用。本案中,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执法活动中,通过非入企方式对企业开展监管,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立即启动动态调整机制,将违法企业移出正面清单名录。纳入正面清单的企业应珍惜荣誉,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厚植绿色信用,争当行业守法标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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