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定县某实木门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4次

(一)案情简介

2024815日,根据走航监测发现问题线索,正定县分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正定县实木门厂木工工序正在生产,晾漆间内半成品油漆未干,经询问现场负责人,该公司于20248159:3010:30进行喷漆作业,其间喷漆房配套的VOCs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通过进一步调查该厂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发现,该设施最后运行时间为2024715日,该厂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厂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厂处罚款伍万贰仟元。

(三)启示意义

该案件深入践行无事不扰、无据不查的执法理念,通过走航车推送线索,精准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了新装备、新手段在执法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在提高企业环保意识、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通过非现场执法手段有效发现违法问题,切实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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