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7-07 浏览次数:7次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9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平泉市青河镇有一厂区堆放大量不明物料且异味严重,该分局立即向承德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报告,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以及青河镇人民政府,共同对平泉市青河镇闫杖子村平泉市三合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公司院内东侧荒地堆放袋装块状和粉末状物料约60吨,院内东南侧厂房堆放散装粉末状物料约480吨,均呈淡黄色,伴有严重刺鼻性气味,堆放物料负责人为曹某某。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上述物料现场采样检测,经检测,制备浸出液pH值为1.75,属于危险废物,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曹某某涉嫌非法堆存危险废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堆存物料采取查封措施,曹某某委托平泉市人民政府代为处置危险废物,现已由资质部门处置完毕。
(三)启示意义
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的必要之举,承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当地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严抓严打,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迅速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强大合力,采取查封扣押、刑事移交“组合拳”的方式,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零容忍、出重拳”,精准打击了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